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于8月3日发布了一项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26年8月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此次发布的通知,区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有所提升。具体来看,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来的100万元上调至150万元。对于自治区"英才兴蒙"工程中的各类人才、各盟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多子女家庭(需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在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况下,最高额度可进一步提高至180万元。此外,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不再受限于其公积金账户余额。
通知中还提到,将优化住房公积⾦贷款的条件认定标准。具体而言,缴存职工在呼和浩特市4区4县1旗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作为认定依据。同时,对于选择"住房公积⾦+商业银⾏"组合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的家庭,最低首付⽐例可按15%执⾏。
此外,通知还对住房公积⾦的提取范围进行了拓展。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付⾃住⽤房的装修费用或更新改造费用。具体来说,家庭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时间在6个月至5年之间的,可申请提取公积⾦⽤于装修,按每平⽈1000元的标准核定,上限为15万元;而对于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满20年的,则可申请提取公积⾦⽤于房屋更新改造,同样按照每平⽈1000元的标准,上限也是1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家庭只能为一套⾃住⽤房办理装修或更新改造的提取业务,且每位家庭成员针对这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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